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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 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

 

合布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 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 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
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
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 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 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用户管线设计、施工的 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
及必备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

 

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管理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

 

 

能、管 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 设企业资质评定标
准的,发给《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
书》。

 

第八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 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 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审
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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