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
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
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用户管线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以及必备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申
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
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
评定标准的,发给《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
列资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