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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九条 外埠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设备销售、建设监理等单位来本市承揽业务,

须持资质证书和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

 

缴纳管理费。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报建。报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征地、拆迁和 三通一平 基本完成;

 

  (四)有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确因工程特殊要求需要议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 ,

 

可以进行议标。

 

  抢险抗灾、科学实验、保密等特殊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

 

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但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

 

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须由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市建设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公

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标函,公布标函的主要内容和报价,公布标
底;由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定标办法,综合报价、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状况以及工作业绩

 

和企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报价,抬高或压低报价和采取非

 

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不得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泄漏标底。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