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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未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和规划、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
包括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必须符合供水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户外管道及
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竣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验收合格后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并将工程竣工资料报送城
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
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二次供水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
护,具体的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已建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
利益优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提出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施行。
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按照特许经营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方可供应生活饮用水。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
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
半年不得少于 1 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自检能力达不到
国家规定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 1 次)。不能进
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委托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城市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和
检查,并定期将水质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水质检测不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供水并限期改正,确保用水安全。停水
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受理符合城市规划且具备接水条件用
户的接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接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