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九条 重大城建项目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
分别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城建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部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市、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招标确定项目法人。
  属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项目法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城建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城建项目建议书,
组织城建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
批或核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
金计划进行建设,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
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年度施工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环保、水电、土地、
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定期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其中
重点工程决算报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八)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财政部门批
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本办法规定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
料的采购,都应依法实行招标。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项目法
人不得在其负责的城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因下列情形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报
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需作重大技术修改的。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

法律

 

 法规

 

 

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