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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封闭评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
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八条招标文书中确定的评分细则,按照本市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评标办法。
(一)施工项目评标办法:
1、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经技术标评审合格的 合理低价

评标法 ;
2、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 两阶段低价评标法 ,技术标得分

最高的前 5 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出最低价者中标。如果评标阶段经评议有效的投
标人只有 4 名,则以前 4 名的低价者中标;如果有效投标人只有 3 名,则以前 3 名的低价
者中标;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名,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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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投资额较大的施工工程,可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

标。即对技术标、商务标计分权重按总分的 40%和 60%比例计算分数,商务标计分以低于
投标人平均报价的 4%为最高分,总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
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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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性服务项目的评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即先开启勘察、

设计、监理方案标书进行评审给分,后开启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将上述 2 项评分结果
相加,得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最高限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条第(一)、(二)项投标有效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0%者为废标。
第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招标文书的约定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
视为放弃中标;
(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
1、凡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 30%交纳履约
保证金;
2、不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5000 万元以下(含 5000 万元)的,按
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 30%交纳履约保证金;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
其中 5000 万元部分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 30%,超出 5000 万元部分按 15%交纳履约保
证金。
(三)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资信证明 (汇票或保
函);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划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除留存 5%至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外,余款在工程开工后 3 个
月内不计息分期退还中标人。用于代垫征地款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从第 4 个月起按银行
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应留
存工程款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 1 年后拨付。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书严禁以下内容或者类似表述:
(一)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市;
(二)违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