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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
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
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
程测量图,并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确认。竣工测量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
以书面形式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 15 日,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
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
负责审核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有关专业管线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
下管线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将本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汇总后一并移交市城建
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
交下列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符合《建设工
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地下管线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并由编制单位负
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及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
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
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
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
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
管线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发布前已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
完整、不准确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
将测绘成果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测量经费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
1:500 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