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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
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一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
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
归档整理规范》和《辽宁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并需编
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地
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普查,各专
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免费查询本部门管理单位的
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并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
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
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做
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制度,积极
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木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罚款;因建设单位未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者报送
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报送;逾
期不报送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
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申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
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
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