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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 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
理分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 20 万元,乙级不少于 10 万元,丙级不少于 5 万元;
  (四)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6 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
少于 2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5 名。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4 名,建筑、勘察专业各不
少于 1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4 名。
  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6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2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4 名。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六)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
专门账户。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和 10 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 35 到 65 岁之间;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规范;
  (四)结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
持完成过 3 项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勘察专业及其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高
级技术职称;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

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移注册
执业关系。

第四章 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