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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
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
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
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
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投
标应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
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
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

法律

 

 法规

 

 

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
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造价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
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
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
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
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