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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编报程序
(一)有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以工代赈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
本县(区)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编制并按程序上报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同时附项目
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有效批复文件。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全年以工代赈计划统筹考
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不得在建议计划之外以单行文件形式上报项目和申
请资金。
(二)市发改委根据各县(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改委的要求,编
制全市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报请市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市政府同意后,附项目设计或
实施方案等有效批复文件,一并上报省发改委。
(三)计划编制按照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规模到县(区),项目到县(区),充
分衔接,县(区)发改部门建议计划未列报的项目及衔接中县(区)提出质疑的项目,
市上将不再列入年度上报计划。
第十一条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在 15 个工作日内转下全市以
工代赈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报省发改委备案。
第十二条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上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
将计划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
当按照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查同意,省发改委批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
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由省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委托的市发展改革
部门按照确定的权限审批。
(一)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交通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其中,
总投资 300~1000 万元的交通项目和 200~1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以及 1000 万元以上的改
建、扩建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
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
计。
(二)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的交通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下(含 200 万元)的
其他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省发改委备案。其中,总投资 50 万元
以下(含 50 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项
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
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开工条件具备。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以工代赈项
目费用标准编制。骨干项目按省上要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市管项目按陇发改代
赈 46 号文件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以工代赈项目,应有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或行业主
管部门的审查(审核)意见。市报请省上审批的项目,应有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
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与协调,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