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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之日起一年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

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 卖的,应当参照市场

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该建设用地使

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

 

抵押权时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

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

期间行使抵押权;

 

不行使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201052 

 

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

 

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 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

 

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

 

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 行第三人就是

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 出了

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

 

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

以自己的财产出质,

 

质权人放 弃该质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

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

 

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

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

 

处分 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

 

造成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

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

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因质权人怠于

 

行使权利造 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

 

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 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变卖,拍

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权人.

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

 

被留置 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

 

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 人,占有的动产

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人的

 

权利 (1)

 

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

 

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 收取擎息的费

用. (2)

 

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 置权人优先受

偿. 3.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

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 债务人逾期 行债务的期间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

置财产折价,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也可以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1,不动

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 经依

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 经依法登记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 效力 于国

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行为的生效.

 

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 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

 

产生了约 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

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  

当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

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

 

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 此时 此时,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行为不生效.此时,

 

当事人需要为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

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 有规定

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

 

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可能导 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

法实现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预登 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

 

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 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

 

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预告登记后,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

 

预预告登记失效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

预预告登记失效. (二)

 

动产交付 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

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

的行为, 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 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

 

为了保护 善意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船舶,

 

航空器和机动车 船舶, 

 

船舶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