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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二)确定建设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四)负责《代建合同》洽谈与签订,对增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变更提出预审意见,报市政
府批准后,组织签订补充合同;
  (五)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其整改纠正;
  (六)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七)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八)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
  (九)协助使用单位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
  (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市代建办在组织招标时,应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的代建单位的资质、信誉、业绩、
经济实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未经资格审查或者资格审查
未通过的单位,不得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 3 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 3 年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三章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代建单
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
质量、安全、环保、人防、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月向市代建
办及相关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
  (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资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
续;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
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
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

招标投

 

 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