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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编审
2006 年 3 月 31 日
厦门市海沧区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 

发改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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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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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办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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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水局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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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侨办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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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局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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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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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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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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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劳局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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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管理局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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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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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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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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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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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33

厦门市海沧区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
(2006 年 4 月公布)
发展与改革局: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转报项目(1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

 

据 法律

 

别 备注

 

 

农村小水电上网价格《价格法》第 18 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

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第 20 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

                 

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闽政办[2000]151 号:八厦府办

[2004]260 号第 3

 

项 法律 上报市物价局批准。

(二)行政许可项目(1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

 

据 法律

 

别 备注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 号):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
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
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
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
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

 

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法规

  

文 件 

审批权限按厦府办[2005]313 号文执行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7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设定的法律

 

据 法律

 

别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