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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养护、维
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桥管理机构负责;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
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
政处罚;

  (五)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城市道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
城管、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含缆线,下同)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改
造城市道路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等地下空间设施。

  规划建设管线共同沟的区域,同类管线应当纳入管线共同沟。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
设年度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