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由建设单
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
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市城
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
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 3 个
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
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
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 1 至 5 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
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属开发区建设档案,应按照 1995 年《建设部关于做好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工
作的通知》的规定,每两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必须是原件;
(二)档案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三)档案材料的技术整理应符合国家城建档案案件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报送、管理的城建档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档案保护、保
管的规定。
第十七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保密、
编研等管理制度,保证城建档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
城建档案;不得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不得倒卖牟利或将城建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
人。
第十九条市城建档案馆应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偿向社会提
供信息资源服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
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海南省档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或移交城建档案而无故不送交的,依照国务院《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