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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机构、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机构、开发机构和

相关的培训机构也可参照使用。

2 总则

1) 为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水平,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以利于促进信息系统

工程的顺利实施,编制本规范;

2) 本规范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

新建、扩建和升级工程;

3)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五项控制、两项管理和一项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

控制、成本控制、系统安全控制、知识产权保护控制;合同管理、文档管理和组织协调;

4) 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信息系统建设单位签订书面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系统安全、知识产权
保护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与工程实施合同有关的联系
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6)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

益;

7)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8)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及规范所包含的条文,经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发布时下列标准及规

范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及规范都有可能被修订,本规范要求使用下列标准及规范的最新版
本。
3.1 法律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67 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京信息办[2002]67 号,《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3.2 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范

—— GB 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GB/T 11457-1995  软件工程术语
……

4 术语

4.1

建设单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