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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

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

《建设监理规范》第 3.2.1 第 6 款

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

安全措施)

、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 6.1.2 第 3

款规定: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时,可签发停工令。第 6.2.1 中规

 “

”“

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总

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

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

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

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 2001 年 11 月 17

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 4 人死亡 3 人负

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

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

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

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

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

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

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

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