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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
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
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
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
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
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
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
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