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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
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

 

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 、工程量清单、工程招
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
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 的原则,实行

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 30%。委托方
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 送审工程项目造

价 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 项目核减(增)额 为基数按 5%的费率计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
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委托方应按咨询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
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

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交
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咨询工作内容、工作深度的,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
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
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

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