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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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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
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招投标、勘测、设计、拆迁、征收、施工、监理、质监、园林、环卫、市政、公用等建设
系统所属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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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
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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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各类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移交,其他城建档案由
相应的专业管理单位收集移交或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自行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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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档案按以下规定移交和管理: 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 山东
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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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对
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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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要件,备案机构予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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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
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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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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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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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章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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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等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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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建设档案,不得遗失,待工
程竣工后按本办法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
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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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

 

  (一)按照《城建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等标准规范,对收存的档案及
时进行登记、整理,发现破损的档案,及时予以修补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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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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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管档案应当具有专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配置防火、防
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等设施,并有相应的
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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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或改建的城建档案馆,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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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保管和开发利用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有
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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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数字化城乡建设档案馆,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
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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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对重
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的安全管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所
保管的建设档案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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