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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
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
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
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
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
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
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
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
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
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
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
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
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
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
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
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
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
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
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
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
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