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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市政府规章的,由市法制工作部门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后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应立
即停止审批,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坚持 谁审批,谁负责 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建立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行
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行为的
投诉和检举。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由市行政监察部
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
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通过《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公布增加或取消的审批
事项。
  第十二条中央、省驻汕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本规定精神,进一步深
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保留的市行政审批事项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一、取消事项(2 项)
(一)审批事项
1、印制宗教经籍、书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
(二)备案事项
1、正式或临时登记宗教活动场所
二、保留事项(8 项)
(一)核准事项
1、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或应邀出访
2、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捐赠
3、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拆建、扩建
5、宗教团体举办宗教人员短期培训班
6、在宗教活动场所拍摄电影电视片
7、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二)备案事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一、保留核准事项(1 项)
1、市直公有企业改组改制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剔除事项(属部门日常工作,不列为审批事项 2 项)
1、无线电台执照核验
2、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