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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大纲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操作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术纲》(试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为准。培训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指定机构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需要,
健全考核报审及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以及与
所培训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相关设备等。

 

  第十一条 指定机构应当按照受托的范围和要求在有关媒体和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二条 指定机构应当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
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资格;
  (二)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向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复
印件、医院体检健康证明、本人的学历证明、1 寸免冠照片 2 张。
  第十六条 指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考核大纲执
行。
  第十八条 指定机构应当将考核资料和情况及相关意见在考核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核,经审定后向考生公布考核成绩。
  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厅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格证书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严禁使用无证的
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
少于 3 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作业,实
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
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