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
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
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
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全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
进行承发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