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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实

 

行资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审核或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许可范围从事活动,不得

 

出卖、转让、出借、涂改资质证书。

    

   

第九条 凡区内外来银川市施工的企业及从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的单位,须持资质

 

证书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到市建管站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当持立项批准文件向市建委报建。

工程建设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到银川市建委报建;工程建设投资在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下小型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建管站报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报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工程发包,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或经批准直接发包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

 

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建管站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投资计划已经批准;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全套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六)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定合同;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已按规定交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九)法律、法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市建管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四章 发包和承包管理
 

    

   

第十五条 凡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进入银川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

 

进行承发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