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并统一刷白,其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在市区人员较为集中的
地方,必须全封闭围护或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物品及各项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放、
搭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
场清。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
回填。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
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施工标志,沟井坎穴及桩基孔
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用电设备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在易发生事故的
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
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临时办公用房和职工生活设施。
办公房屋内墙壁应当统一刷白,并悬挂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室内环境应做到整洁、
卫生、美观;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
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