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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前期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规

模的关键环节。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严格按《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第 

 

五条至第 十四条之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和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完善各项前期工作之后,方可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
参与建设项目的立项、前期论证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财政部

门会同建设单位,对各建设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预测和细化投资预算。分析、细化的预算
投资如大于当年计划总投资,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会商后,在当
年总投资不变的情况下,对当年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压缩,以保证当年开工项目的建设
资金能够足额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额或增减投资项目的,须报发改委、财
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要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具体招标方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所有工程项目
的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有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参与具体实施;社会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的标底应由财政部门审查。

    

   

第七条 总投资 200 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采取中标价或固定承包价包干

的,工程合同签订后,除国家政策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及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外工程造
价不予调整。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

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
资料。财政部门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资料的基础上,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用款和不高于工
程施工合同总价 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范围内,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

次提出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工程进度拨付
工程款。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