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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起,粘土多孔砖(包括空心砖,下同)产量每年下降 10%;到 2008 年,全市新型
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 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 65%以上;2009
年起,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均应按规定严格执行节能 50%的设计标准;2006 年起启
动节能 65%示范与试点工程;到 2010 年,县级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施节
能 65%的标准,基本完成既有高能耗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违反规定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项目用地预审,有关主管部门不得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发放营业执照。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粘土资源开采的监管,加强对未按
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和
破坏性采矿行为;按规定标准征收砖瓦生产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复耕保证金等。
现有粘土砖(瓦)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
业要及时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生产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未按
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
(瓦)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条企业生产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
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订企业标准,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
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按照 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 的原则,全面开展粘土砖(瓦)
行业专项整治。2007 年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
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2008 年起,鄞州区、镇海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
区(北仑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2009 年起,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
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18 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
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到
2007 年,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 50%以上。
第十二条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导向作
用,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对转产或
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扶持政策规定的,经市财政
和墙改部门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政策。
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
墙体材料目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
策。
第十三条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
推广,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
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
努力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提高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市墙改部门应组织科研单位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科研攻关,并
结合本市实际适时提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不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粉煤灰烧结多孔
砖,下同)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