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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二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
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
简称《记分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八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
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登录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

作平台 (以下简称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或者在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
罚后 1 个工作日内登录执法平台填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文书。执法平台自动将相关执法
文书及记分情况转入监管平台。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
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
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
  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当前积分清零。注册监理工程师被暂停职业资格或暂扣
执业证书的,积分清零。
  第三章 企业及人员积分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积分达到 15 分时,对企业发出书面警示,同时提示有关协会慎重考虑该企
业参加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企业积分达到 20 分时,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示,并提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予以慎重考虑。
  (三)企业积分达到 25 分时,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安全、
质量监理保障条件或者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
间限制企业承揽新工程并停止出具出京诚信证明。
  (四)企业积分达到 30 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核
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
级、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
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工程。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企业定期讲评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记分达到 20 分以上(含 20 分)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动态监管工作讲评。 
  第十四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企业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 20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专
业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 30 分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
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
  (二)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