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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九)指导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两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分级管理范围:

  (一)市招标办负责本市城郊两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两县范围内投资
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和由市级各部门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二)两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
投标管
理工作;
  (三)新区范围内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暂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直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组成的招标班子。招标班子人数为 5-
7 人,其中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 3-5 人,一般工程应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大中
型工程应有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参加;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可聘请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委托具有相应资
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市、县(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经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批准的且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
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
  (五)

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手续完善,施工现场的 三通一平 (水

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