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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政设施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土地、公安交通等

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会同市计划、财政等部门制定市政

 

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集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和企事业单位、

 

个人投资等多种形式筹集。

    

   

 

第八条 承担市政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市政设施的发展
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按照市政设施技术要求,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第十条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把道路、排水、照明、环卫等公共配套设施纳入建设计

 

划,并不得损坏毗邻的市政设施。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施工监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

 

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安全岛、路堤、侧平石、隔离

带、公共广场、停车场、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涵洞、高架桥等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