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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附属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 30 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
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情况汇报,深入现场核实
各竣工项目,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局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作出
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
目准用证》;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改通知书》,
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向市建设局提
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逐期办理验收投入使用手续。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
验收申请,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第八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
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九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