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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第四项修改为: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

好有效 。

  将第二款修改为: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

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

   (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

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

  五、将第十六条中的 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 修改为 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

面通知 。

  六、将第十七条中的 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 修改为 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

  七、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

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

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

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

罚。

  九、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 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修改为

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 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修改为 采用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