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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
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应实行招标发包。

  (一)需要统筹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的,实行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发包价款在 500 万元以

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仿古建筑工程;

 

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
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建设监理招标。
  (三)城市主干线、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
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城市主要街道的景观和广场、投资 500 万
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和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园林、仿古建筑、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均应
实行设计招标。
  (四)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在 l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和居住小区或工程

 

发包价款在 5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修装饰、户外广告标牌、市政
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仿古建筑等工程;以及工程发包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
能源、水利、环保、邮政、通信网络、仓储等专业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招标。
  (五)耕地开垦面积 l00 亩以上,开垦资金 50 万元以上的耕地开垦项目,均应实行公
开招标发包。
  (六)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实行设备
采购招标。
  招标人进行上述总承包、勘察设计、设备采购、耕地开垦的招标发包按国家、省和本市
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和直接发包按国家、省及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投标法人申请超过 8 名时,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
投标可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质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 8 名时,
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但不得少于 4 名。当合格投标人不足 4 名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
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投资业主)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一)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项目,本省符合资质条件潜在投标人不超过 l0 名的;
  (二)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外商和国内私人独资、捐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独资
或捐资者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交易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4 名符合资质条
件的投标法人参加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