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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虎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检测机
构承担工程的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专业管理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监理
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工
程质量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
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