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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
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
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
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
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
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
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