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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不加数量限制,有意投标单位均可
参加投标;
  (二)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邀请 5 家以上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议标。招标单位邀请 2 家以上的单位进行投标协商谈判。
  竞争性招标,应当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上公开
发布招标公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议标,可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刊
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第七条 下列建筑工程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

  (一)勘察设计
  1、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二级
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新建工程 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和改、扩建工程 30 万元以上的装
饰装修工程的设计;
  2、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主要建筑、大中型城市雕塑、纪念性建筑及风景游览区的主要
建筑的设计;
  3、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16 层以上高层住宅和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的
设计;
  4、大型专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事业建筑工程的设计;
  5、符合本条 1 至 4 项规定的 30 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
  (二)施工及附属设备采购
  由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下列项
目:
  1、投资 5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2、新建工程投资 200 万元以上或者改建、扩建工程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
  3、估价 20 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附属设备的采购。
  其它渠道投资用于商品住宅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
  本条规定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或公有制单位投资(含控股、参股)及政府提
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投资的,应当采用竞争性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议标:

  (一)建筑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受专利保护的;
  (二)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或者报名的投标单位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三)属于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招标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设计、施工单位自建自用的建筑工

 

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
限,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外商独资、外国政府赠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
项目,依法采取国际惯例招标发包,也可按本办法招标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