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造成了水资源的污染,从而东南沿海一些省市也出现了严重的水资
源紧缺现象,
“
”
形成所谓的 水荒 。据统计,全国 660 座城市有 2/3 缺水,有 110 座左右
是严重缺水。由于缺水,每年工业总产值的损失大约 2000 亿人民币。
《亚洲华尔街日报》判
“
断: 在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环境问题中,水资源问题可能是最紧迫而且影响范围最
”
广的。
城市水资源紧缺不但阻碍了经济发展,对人民生活也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作为山西
省省会的太原市,甚至采取了定时供水的措施,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的便利,甚至引
发公共卫生危机。还有些城市不得不从境外引水,比如深圳市供水水源总量中约有 2/3 来
自境外。
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水资源紧缺有可能会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水资源紧缺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积极探寻对策。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谈到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时说: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为保障,以制
度创新为动力,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转变用水观
念、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
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
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
从宏观上说,法律、经济、行政,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问题可以采用的三种方式。而
无论经济抑或行政手段,都需要法律上的依据,都必须依法施行。因此从终极层面出发,
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对策必须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健全法制、依
法治水是保障城市水资源供给的终极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2 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目前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基本法。 2008 年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水环境方面的基本法。此外,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还有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
定》等。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缺水城市的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别,因此具体解决每个
城市的缺水问题,需要依据国家立法,有针对性地完善地方立法和制定用水制度。目前,
很多城市根据其立法权限和行政权力制定了《实施〈水法〉办法》、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供水条例》、
《排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这反映出城市立法与行政机关对水资
源紧缺问题的积极探索,其中不乏有益的经验值得推广,也有些做法值得商榷。本文作者
通过调研发现,其中有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二、城市节水的法律(制度)
由于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有很长一段历史,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节约水资
源的消耗和使用是缓解城市缺水直接、现实的路径。2007,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
“
”
合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一五 规划》,如果其能够顺利实施,可以节约工业用水
134 亿立法米,城镇生活用水 18 亿立方米。
许多城市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节约水资源的
使用,颁布了很多法规和政策。本文且就作者之孔见,就下列诸点提出一些建议:
1、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
价格是引导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信号。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用水主体也是经济人,因
此城市用水的价格水平、计价办法等,肯定会对用水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作者应邀
参加的中美循环经济与节能法律问题研讨会(2007 年 5 月,广州)上,水价问题成为循
环经济法小组讨论的最大热点。周林军先生提出低水价引发诸多社会成本或问题,如水资
源浪费、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加大、健康损失、水务企业服务质量差、亏损严重,公共财政捉
襟见肘等,从而主张将水价提高一到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