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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造成了水资源的污染,从而东南沿海一些省市也出现了严重的水资
源紧缺现象,

[2]

形成所谓的 水荒 。据统计,全国 660 座城市有 2/3 缺水,有 110 座左右

是严重缺水。由于缺水,每年工业总产值的损失大约 2000 亿人民币。

《亚洲华尔街日报》判

断: 在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环境问题中,水资源问题可能是最紧迫而且影响范围最

广的。

[3]

城市水资源紧缺不但阻碍了经济发展,对人民生活也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作为山西

省省会的太原市,甚至采取了定时供水的措施,极大地影响了人民生活的便利,甚至引
发公共卫生危机。还有些城市不得不从境外引水,比如深圳市供水水源总量中约有 2/3 来
自境外。

[4]

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水资源紧缺有可能会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威胁。

水资源紧缺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积极探寻对策。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谈到十一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时说: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
基本国策,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为保障,以制
度创新为动力,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转变用水观
念、创新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
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综合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
相协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

[5]

从宏观上说,法律、经济、行政,是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问题可以采用的三种方式。而

无论经济抑或行政手段,都需要法律上的依据,都必须依法施行。因此从终极层面出发,
解决城市水资源紧缺的对策必须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健全法制、依
法治水是保障城市水资源供给的终极路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2 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目前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基本法。 2008 年修订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水环境方面的基本法。此外,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还有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
定》等。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缺水城市的具体情况有很大差别,因此具体解决每个
城市的缺水问题,需要依据国家立法,有针对性地完善地方立法和制定用水制度。目前,
很多城市根据其立法权限和行政权力制定了《实施〈水法〉办法》、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条例》、

《取水许可管理规定》、

《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供水条例》、

《排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这反映出城市立法与行政机关对水资

源紧缺问题的积极探索,其中不乏有益的经验值得推广,也有些做法值得商榷。本文作者
通过调研发现,其中有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二、城市节水的法律(制度)
由于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有很长一段历史,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节约水资

源的消耗和使用是缓解城市缺水直接、现实的路径。2007,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联

合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一五 规划》,如果其能够顺利实施,可以节约工业用水
134 亿立法米,城镇生活用水 18 亿立方米。

[6]

许多城市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来节约水资源的

使用,颁布了很多法规和政策。本文且就作者之孔见,就下列诸点提出一些建议:

1、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
价格是引导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信号。

[7]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用水主体也是经济人,因

此城市用水的价格水平、计价办法等,肯定会对用水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作者应邀
参加的中美循环经济与节能法律问题研讨会(2007 年 5 月,广州)上,水价问题成为循
环经济法小组讨论的最大热点。周林军先生提出低水价引发诸多社会成本或问题,如水资
源浪费、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加大、健康损失、水务企业服务质量差、亏损严重,公共财政捉
襟见肘等,从而主张将水价提高一到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