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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
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
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
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20 日内审
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10
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
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
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