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相关的计价活动,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
(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工程计价应执行以下规定:
1、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2、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 2009 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宣贯暨交底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
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安装工程预
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
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预算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砼及砂浆配
合比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编制说明(以下
“
简称 2009
”
届计价依据 )。
3、2009 年 7 月 1 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
按照政策性规定调整的工程项目,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应执行
“2009
”
届计价依据 , 凡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应执行
“2009
”
届计价依据
4、
《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
工程预算定额》,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凡 2010 年 6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
“
设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应执行 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