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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a)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c)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
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g)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的
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3.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d)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e)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c)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d)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e)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f)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g)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h)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i)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j)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3.3 用地面积测算
  3.3.1 用地面积测算的范围用地面积以丘为单位进行测算,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
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3.3.2 下列土地不计入用地面积:
  a) 无明确使用权属的冷巷、巷道或间隙地。
  b) 市政管辖的道路、街道、巷道等公共用地。
  c) 公共使用的河涌、水沟、排污沟。
  d) 

 

已征用、划拨或者属于原房地产证记载范围,经规划部门核定需要作市政建设的用地。

  e) 其他按规定不计入用地的面积。
  3.3.3 用地面积测算的方法用地面积测算可采用坐标解析计算、实地量距计算和图解计算等方
法。
  3.4 面积测算的方法与精度要求
  3.4.1 坐标解析法
  A)根据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上数据,按下式计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