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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甚至半年一年的试用,都会被员工接受。
但是,相互协商的、员工接受的转正要求,未必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法律又没有讲清楚一
定要有标准,这个时候,为了同时满足法律与企业及员工的要求,我建议可以采用另外
一种方式来执行试用期,那就是一年一次,一次一个月,每次的标准就只管一年内的需
求,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吗?
本来呢,试用多久都没有关系,更何况无论是不是试用合格并转正,任何时候双方都炒
对方鱿鱼的权利,但是,这里牵涉到一个关于工资收入的敏感问题,员工在试用期的待
遇会比转正之后要少一些,甚至很多的福利都不能平等而正常地享受,这就是为什么员
工会计较试用期时间长短、而老板总希望试用期越长越好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在过去法律
不健全的年代还是在法律健全但根本不能有效作为的当今,很多老板都把试用期当作为
自己剥削员工和掘金的工具,不是任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久拖不转,就是等待员工自己
撤退,付出的很少,得到了一点都不比正式员工奉献的少,甚至还要多得多,因为试用
期的员工一般都会不辞辛苦地、千方百计地、无私地贡献自己的才智,以求获得老板的认
同。所以,如果不规定时间长短,等于给了很多无良的老板行苟且剥削的卑鄙行为;但是,
如果只规定时间不规定标准,也是同样的助纣为虐,只是比较隐含而已;如果死死地规
定三个月,而员工只干了三个月就被赶跑了,或者干了一年就被赶跑了,那相对于一年
一个月试用期的多余的试用期有谁来保障其权益呢?这些恐怕没有人好好认真想过,只
能任有事情胡乱地发展。
假设,我们按照年度制的一年一个月的试用期来签定协约,老板会更加慎重地对待员工 ,
不会轻易炒人,员工也会认真地对待工作,今年试用过了被认可了还需要一如既往地努
力,就不会忘乎所以,因为明年还会有新的试用期。这不是一件很完美的决策吗?有人说,
你总不能一辈子都在试用吧?这话有道理,我们可以再规定一下,试用的年度不得超过
三年,不是一切都解决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