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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场代表靠经验估算,准确率低。按月完成工作实物量套定额取费计算,监理人员要耗
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子项的很多的工程不适宜。只有按阶段目标控制法,效果最佳。即
合同价款确定后,按形象进度编制分析阶段工程进度付款计划,经甲乙双方核定后,达
到一个阶段或完成一个目标,经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即可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
度款。打破旧的管理模式,不局限于每月末结算一次,达到目标就可结算。

按阶段目标控制方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一是在管理上,调动了施工单位的积

极性,加快了工程进度,保证了工程质量,同时,加大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二是
提高了工程付款的透明度,有利于多方监督和廉政建设;三是减少了工程付款中的扯皮
现象,使双方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上;四是有效控制了工程进度款,提高了投资效益。

3、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有前几个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多了。在办理工程交工验收后,即可办
理工程结算。

根据我国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和现实合同签订的条款,都涉及到施工索赔和

违约的问题。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承建方有不敢索赔甚至不想索赔的思
想;在项目的业主方,存在不准索赔思想。这些都是对索赔的性质不清造成的。要减少索
赔就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的条款;二是项目动工前,应做好
充分准备工作;三是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过
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四是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跟踪,避免或减少合同外的抽
样检验或工程复查引起的索赔;五是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发现索赔问题及时处理。

总之,建设监理是受业主的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是我

国对外改革开放走向世界大市场的需要。建设监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种专业技术、经济、法
律、综合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和技能的智力密集型服务工作,这就要求监理人员具有控制项
目投资、管理合同和信息、调解经济纠纷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增强合同管理意
识,提高法制观念。为此,国家建设部对社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相应条件、标准及对监
理工程师的资格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加强监理在我国已普遍开展,必将发展成为我国
建设项目管理必须遵循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