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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
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
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
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
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
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
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
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
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
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
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规赋予监理的权力未能完全兑现,尤其在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等权利上。致使监理工作难度增加,监理效果降低,但是管理部门对监理的期望没有降低,这
便造成了一种反差,认为监理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监理行业利益不断降低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监理取费不断降低,监理公司利润越来越薄,监理从业
人员工资原地踏步,有的不升反降。在建设主体三方中,建设单位从业人员收入明显高于监理
从业人员收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收入也明显高于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房
地产公司的月薪一般在 6000~8000 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在监理公司的月薪一般在 4000~
5000 元之间,少有月薪 7000 元的,没有什么补贴;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月薪一般在 6000~
8000 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年终分红等。以一个约 20 万平方米的楼盘为例,建设单位每平
方米的利润约 1000~1400 元之间;施工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约 80~100 元之间;监理单位每
平方米的利润少于 1 元。建设三方主体的利润及其从业人员的收入相差太悬殊了。
        分析原因,首先,先天不足,后天未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借鉴国际经验引入的,在
实行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有关利益主体的排斥反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监理权益不断遭
到侵害,不少权利处于名存实亡状态;在处理问题过程中,监理责任常常提起,有逐渐扩大
的趋势,而监理权利的维护鲜有提起。
        其次,机会不平等。建设单位有资金优势,有用人权;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比也有资
金优势,有与有关部门关系融洽的优势,在追究责任的时候,监理单位往往处于下风。
    第三,监理行业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通过监理工程师考试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现场监
理的需要,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没有从事监理工作,从而造成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常
驻施工现场的不多。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具体在现场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数是未通过监理
工程师考试的,而且相当一部分人是工作经验不足的年轻人。很难想象,这些没有多少工作经
验的年轻人在处理问题时的方式方法能够使建设单位代表满意。在与外资(包括港资企业)打交
道的过程中,中方监理工程师往往习惯用国内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故常常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