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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通部交工发[1992]378 号文发布)第十六条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范》2.4.2.2

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 中都明确规定: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

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因此,海通监理公
司南坪快速路项目第一监理办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使用的预应力公司生产的锚具存

在严重损伤钢绞线的情况后,按合同规定向施工单位发出 停止使用某预应力锚具的通知 。继
而,为慎重起见,两次组织合同各方及设计单位参加问题锚具与设计文件推荐锚具的对比试

” “

验,并通过会议纪要明确,该预应力锚具 产品对钢绞线的损伤严重 , 共同决定暂停使用原

告锚具,建议送交通部检测中心进一步检测 。这些做法完全属于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行
使法规及合同授予职权的正常活动,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严格监理,科学监理的体现。他

们监理的对象始终是施工单位,针对的产品始终是 施工单位使用的 产品,发出的指令只是
针对施工单位所采用的产品适应性差和损伤钢绞线的事实,而不是针对某一生产厂家,因为
不管施工单位使用哪个厂家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不利就应制止使用,这是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这本是一起不该发生的诉讼。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作为原告的预应力公司,一是选错了
诉讼对象,二是回避了矛盾焦点(其产品因严重刮伤钢绞线而不符合该工程项目高质量标准合
同要求的事实)

,三是所指控监理的 侵害 事实均是监理单位履行法规,合同授予职权的正当

行为,四是指责监理的 无视(锚具买卖)

” “

合同生效履行的事实 , 使原告生效合同不能履行

等,本来就是监理职责范围内应考虑的问题。不难看出,如此诉讼,一开始就注定了其失败的
结果。
 
   市场准入不等于项目准入
        在诉讼中,预应力公司提出了一些证据,如其产品的名牌产品证书、推广许可证书、AAA
级信用企业证书、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文件、交通部的证明等,以证明原告的产品获得了进入
深圳市场的资格;提出其生产产品依照的相关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文件,证明其产品生产依

……

据了有关规范标准,提出施工单位对其产品的试验报告,证明其产品检测合格

等等,似

乎这众多证据足以证明监理单位指出其产品 损伤钢铰线 的事实是小题大做, 暂停使用其适

用性差的产品 是滥用监理职权,是对生产厂家名誉权的侵害。实际上,预应力公司在这里混
淆了市场准入与合同项目准入这两个概念。
          一般情况下,材料、设备的市场准入与合同项目准入的标准或条件是相同的。但有些时
候,由于工程性质或建设单位的特殊需要,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这是允许的,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些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可能达到了国家、地方或行业
的质量标准,获得了市场准入,但是由于没有达到(或没有能力达到)某特定工程项目合同要
求的,比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更高的质量标准,就不能获得该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其产品在该
项目使用的批准(也就是没有获得合同项目的准入)。但是,这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对该产品能
获得市场准人的否定,更谈不上损害产品生产厂家名誉的问题。在合同工程中,设计单位,施
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都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来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与承
包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相关的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也必须无一例外地、不折不扣
地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即使是名牌产品)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质量标准而被施工单位

在合同中使用,被列入 不合格产品 是不足为怪的。
           这个问题在我国公路建设引入监理制度与合同管理的初期,是有过深刻教训的。
        在 1987 年 12 月开工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段工程中,有 9 座桥的上部构造采用了 560
块先张预应力空心板。承包商 RBFN 联合公司将空心板的预制加工,分包给北京市某市政工程
公司构件厂。在承包商和分包商签订、执行分包合同和构件生产加工、安装整个过程中,在质量
标准及产品质量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