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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
  (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
这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

并未改变 不要式为主 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

存在着 不要式为主 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
这方面的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
不要式为主的立法体系。
  (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和电子邮件
(E mail)

等电子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订货和履约更为迅速。并且电子技术

实现了订立合同无纸化,在这种形势下对合同形式的严格要求无疑将极大地阻碍新技术
的发展和应用。
  3.要约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
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
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
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表现在:(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具体确
定;(2)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
有合同意义的约束力。
  4.哪些合同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本身的原因,对合
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产生错误认识。重大误解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的误
解,如果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事实,且一方当事人订立时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没有预见到,
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5.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
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
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6.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
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如甲施工企业知悉自己的竞争对
手在协商与乙企业联合投标,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联合投标事宜,在谈判
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与乙企业联合的机会,之后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