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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
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
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
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
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
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b.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
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
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
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
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
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
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
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
行竣工验收。
  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
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e.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3.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
  答: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三类:
  (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
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
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
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3)额外工作。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
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 42 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
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
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4.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不应由他承担责任?
  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
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
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
作了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