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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二)监理人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
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
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三)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
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
出书面决定。
  四.合同的暂停或终止【双方都是发出通知 56 天内终止,甲方 21+35,监理 14+42】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
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
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
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 21 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 1 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
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
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
止合同通知。如果 14 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 2 份
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
全部监理业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