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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六、施工进度管理

  1.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
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

认。

  (四)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

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七、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采购供应责任,可以由承包人

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

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

质量负责。

  2)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

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①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

相应的保管费用。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③发包人不按规

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

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

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