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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在承接工程(委托)业务时应当签订承包(委托)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与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双方单位名称、地址;
(二)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及责任;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签名、盖章。
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工程后,应当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组建
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经项目法人批准,勘察设计企业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
设计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业施工企业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
专业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的工程原则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管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工程分包计
划和分包协议。
第十一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市外企业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配备与企业资质类别相适应的驻莞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在莞工程业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向市建设局报送业绩清单(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报送完成的工程项
目情况。
第一节勘察设计企业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推进技术进步。
鼓励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勘察企业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勘察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
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应当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
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企业在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其项目应当具有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

计要点、建筑物 三线图 (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等项目审批、规划批准文件和
符合各项工程技术指标。否则,设计企业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控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
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
含实名列和签名列。
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员等)。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业务;
(二)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